如何治理旅游业中的零度团费现象的措施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治理旅游业中的"零负团费"现象的措施如下: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2009年5月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但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纠纷,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旅游法律条文加以处理,还须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予以解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往往不能给予符合旅游特征的准确解释或起不到很好的调解作用。如旅游者在购买到质次价高的物品时,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只能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对组织方的旅行社而言就不好断定了。若有一部符合旅游业具体情况的法律来清晰明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及相关旅游单位或个人权利和义务,在治理旅游“零负团费”现象时就会更加迅速有效。
2、加强旅游企业税费制度管理与创新
旅游购物等税费制度的管理松散,创新乏力也是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存在的重要因素,在旅行社或导游同旅游购物等相关行业的交易中有太多的漏洞,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实现合理佣金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导游和相关旅游企业间的交易,以税或费的形式来约定这类交易的权责关系,不仅能使“暗箱操作”逐渐透明化,便于引导社会各方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能建立旅行社、导游之间的相互信任,还能增加政府的收益。
3、健全导游管理和保障体系
在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中,因为导游独特身份,这一角色人群可以说是“零负团费”主要执行人,只不过有主动和被动之别。要完善导游人员保障体系,通过相应制度来提高导游薪资、保险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改善我们国家导游人员因基本薪资不高、淡旺季收入不均衡,而在工作岗位产生浮躁不安情绪和即时功利的思想,从而避免导游成为旅行社实现“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的“工具”。比如按照废除现行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体制、让导游回归旅游企业的思路进行综合改革试点。这里的旅游企业,主要指旅行社但不局限于旅行社——业界应该积极探索有利于导游管理并能促进导游就业的新的导游管理模式,譬如模仿律师事务所模式建立导游事务所,由导游人员自行组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收费导游制,赋予其接受旅游咨询、委派导游的权限,可极大地促进散客导游市场的形成,促进导游就业。
4.推进旅行社品牌建设
建立旅行社的级别评定体系,使得经营有方、质量可靠的旅行社高职高价产品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改变普通旅游者一味以低价选择旅行社的不成熟观念。建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游客旅游知识的宣传和灌输,让客人认清低价团队的危害,增强抵制低价团队的自觉性;建议建立企业承诺、舆论宣传、游客监督、网络公示相结合的旅行社诚信体系,在企业年审、等级评定中纳入诚信经营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还可通过大张旗鼓评选诚信旅行社活动,促进优秀旅行社品牌建设,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