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所指的数据不包括

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不是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们可以知道,数据不仅仅指的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还包括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和信息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数据可以是连续的值,比如声音、图像,称为模拟数据。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符号、文字,称为数字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