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严重院感事件,谁可能会负刑责?
仅隔一个月,广东、江苏连发医院院内感染事件。 5月27日,江苏东台市人民医院被爆出发生大规模院内感染,***有69名血透患者被确认感染丙肝病毒。4月底,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的19名新生儿发生院内感染,其中5例新生儿死亡,14例接受治疗。在两地卫生健康委的调查通报中,对于事故原因皆提及「 ”院感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此,健康界盘点十五年来,媒体披露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梳理其原因及其最终处理结果,并通过法律人士解读这些案例的责任人中,为何有人被追究了刑责。 2005-2019重大医院感染事故盘点 ?数据来源:媒体报道及各地卫生厅官网 事件情节:多数均有「 ”***用” 「 ”一人一用”有多难?在这17起重大院感事件,「 ”***用”的情节出现了14次。 2013年辽宁省东港门诊部,因医护人员***用针头导致99人感染丙肝。2016年2月,在陕西镇安县,因医院的血液透析室因工作人员简化操作流程,多人***用肝素注射器,且没有落实对乙肝、丙肝患者隔离透析,导致26名病人丙肝感染。 血液透析患者与传染病患者「 ”***用透析机”,患者之间「 ”***用注射器”,新生儿「 ”***用奶瓶”「 ”***用床单”,甚至与其他成年病人「 ”***用病房”……在媒体披露的17起严重院感事件中,除在手术室与血库中心发生的3起事故感染外,剩余14起全部出现「 ”***用”情节。而一次性器械重复使用,耐用性器械消毒不到位,更使「 ”***用”的患者增加感染风险。 此外,17家医院中,有7家医院「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过失被明确提及。这意味着,另外10家医院问题出在管理制度的 「 ”落实”上。对于具体落实,相关一线人员向健康界表示:「 ”做不到一管一用,看似是明知故犯,背后是经费不足、人员不足,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叠加而成。” 科室:血液透析室院感高发 在健康界盘点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中,发生在血液透析室的就有7起,且一经感染,牵连人数甚广,人数从18人至69人不等,感染的病毒有丙肝、乙肝、艾滋病等。在2017年浙江中医院院感事件中,甚至有两名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是孕妇。 而院内感染一旦发生在新生儿室,带来的生命损失最为惨重。在公开报道的3起发生于新生儿室的院感事件中,最终不治的婴儿均不少于5人。一方面因为新生儿体质弱、免疫力低,另一方面则是新生儿无法表达,感染后不易早期发现,由此导致新生儿感染致死率高。而在这些案例中,不但没有做到「 ”一人一床一消毒”、护理人员100%洗手率,甚至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还出现新生儿与成年病人及其病人家属混住病房的情形。 除血液透析室与新生儿室外,手术室和门诊部也都曾出现过严重院感的事件。其中2005年,安徽省宿州某医院眼科在为10名患者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时,因器械、药液感染,且严重违反手术室的多项卫生规范,导致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 ? 处理:院长撤职或免职,直接负责人或负刑事责任 在17起严重院感事件中,有两家诊所,15家医院。除安徽淮南新华医院和广东汕华侨医院两院院长被行政处分外,其余5家医院院长被撤职、7家医院院长被免职,(注:撤职属党员纪律处分,有刑事过失风险;免职属组织措施,可另为任用);科室负责人及监督不力的责任人或被免职,或被行政处分。其中,3起事件中的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原卫生部门)的相关主管领导被处理,上文提及的顺德医院被撤销了三甲资格,宿州市立医院被取消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称号。 根据公开资料,其 *** 有3起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责。其中,浙江省中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赵金方,因在操作「 ”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中,在淋巴细胞的收集、提纯时,严重违反「 ”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职业操作「 ”铁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员的淋巴细胞,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毒,最终因医疗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何种情节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公安大学高级教官张振祖律师表示,《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特点,这个犯罪情节的认定一是要构成「 ”严重过失”,例如用错药、严重违反规程、擅离岗位等;二是构成明确的「 ”因果关系”,三是要从造成的后果来考量,即「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张律师指出,「 ”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明确的,但刑法中很难将「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所有可能性都列举,但如上诉案例中,感染艾滋病毒则可界定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机关既要考量「 ”损害程度”,也要综合考虑受害者人数、周期等,评估社会危害性。 他认为,医疗事故罪中的「 ”医疗事故”和我国2002年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不完全等同,后者是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业鉴定委员会来作出结论,其四级事故认定可以作为对「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依据之一。 张律师还指出,如果医务人员出于降低成本等明确目的,在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实施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伤害事实,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