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希望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请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收集一般都是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取证解决的,法院只是会到现场查看,并不会参与证据收集。此外,双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只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可能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实体事项或程序性事项,受制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制约,领先的仲裁机构并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对证据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从而避免仲裁程序的诉讼化,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
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领先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并不要求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书证都需要翻译成仲裁语言。
除了书证外,相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意见和专家报告制度也能体现适应互联网商业时代,仲裁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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