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是什么意思?

01“责令退还土地”属于行政处罚,应纳入处罚决定书。

02当事人履行“责令退还土地”处罚时,应当消除违法占用土地的状态,恢复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条件。国土部门应在当事人执行到位后提请权利人出具接收土地的书面证明材料,方可结案。当事人虽未自行履行“责令退还土地”,但财政或国资部门已出具接收地上罚没物相关材料的,可认为“责令退还土地”已执行到位,并可结案。

03当事人未自行履行“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内容,国土部门有权且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国土部门应当将生效的裁判文书纳入案卷,方可结案;对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国土部门应当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并提请属地政府强化统筹协调,以寻求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接收、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国土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结案;对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国土部门应当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方可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