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公设辩护人的想法?
设立公设辩护人的想法始于《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利。然而,让律师为你辩护的权利在大约140年里都没有被提上日程。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无论在州还是联邦体制下,每个人都有权由一名免费律师代表。在此之前,你有权在联邦刑事诉讼中请律师,但在州刑事诉讼中请律师的权利是受州法律或州宪法管辖的。
在1932年之前,在州体制下,你有权由律师代表,这意味着,实际上,州不能阻止你雇用律师。这一权利不包括官方要求政府在你自己雇不起律师的情况下提供一名律师。第一个公设辩护人的办公室开始于20世纪初,地方政府可能是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
有一点背景知识是必要的。第14修正案的通过为美国宪法所包含的权利适用于各州打开了大门。在第14修正案之前,请律师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做出的决定使美国宪法中的某些权利普遍适用于各州。第六修正案不得不等待时机。
1932年,鲍威尔诉阿拉巴马案被裁决。9名黑人青年,“斯科茨伯勒男孩”被指控强奸了两名白人妇女。在审判中,斯科茨伯勒男孩的代表是来自田纳西州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和一名多年未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律师。双方都没有时间准备,也没有延期。
九名斯科茨伯勒男孩中的八人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该案件被上诉,并引起了最高法院的注意。最高法院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裁定,斯科茨伯勒男孩被剥夺了正当诉讼程序,因为他们没有根据《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的权利。这一裁决首次将《第六修正案》赋予律师的权利扩大到州刑事诉讼中。此后的31年里,这项权利只在死刑案件中存在。
在1942年的贝茨诉布雷迪案(Betts v. Brady)中,聘请公设辩护律师的想法受到了打击。被指控盗窃的贝茨请求指定律师为他辩护。他的请求被拒绝了,因为律师的任命只适用于马里兰州的死刑案件。他被判有罪,他的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裁决裁定,律师的任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任命都不是一项基本权利。贝茨被判有罪。基本上,最高法院同意大多数州的意见,即只有在死刑案件中才有任命律师的权利。
任命公设辩护人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直到1963年吉迪恩诉温赖特案才发生。吉迪恩被控盗窃,他要求任命律师的请求被拒绝。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有权请律师,即使被告无力聘请律师。任命律师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例是1984年的思特里克兰德诉华盛顿案。简单地说,最高法院扩大了任命律师的权利,包括律师的有效协助。
随着法律的确立,任命有效的顾问成为国家的法律,一个基本的问题出现了。如果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无力聘请律师,而州政府被要求任命律师,那么州政府究竟如何安排这些律师/律师呢?
让人惊讶的是,州律师不需要像检察官一样雇佣由政府支付报酬的公设辩护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不同。一些州正式的公***辩护律师的员工状态,其他州任命私人律师,其他州支付律师的合同一次性处理刑事约会,同样郡政府仍然雇佣律师作为公***辩护律师,在很多州,部分或全部使用方法。各州使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方法。你有权得到律师的有效协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你就无权由公设辩护律师为你辩护。这两者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