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它的执行者是谁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