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第九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下交通、电力设施、供水供气、通信、公安消防、公***安全、垃圾处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功能分区、交通体系及用地规模和布局;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环境保护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灾减灾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十二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三)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第十四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可以分层计算,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负一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10%收取,负二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5%收取,负三层及以下免收划拨权益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款的20%,其具体计算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