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方不同意军婚就一定不能离婚吗

不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不是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其配偶需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才能要求离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存在着重大过错,例如其成立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或者在有配偶时还与他人同居、亦或是其对家庭成员实施了暴力或遗弃、虐待行为,或者其有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时其配偶不再需要等到军人一方的同意即可要求离婚。

与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条件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稍显复杂。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根据总政治部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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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