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拿钱不办事可以定为诈骗吗
不属于诈骗,属于民事纠纷。要看你们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义务他如果没有履行的话,中介是不能要求佣金,但可以要求由此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事实上,在订立合同之后对方拿了钱却不办事的不能直接就认定为合同诈骗。
首先,对方不按合同办事构成违约,这时无疑的,在合同中有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对方既不履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其次,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想要认定合同诈骗必须对方的行为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求,不能仅从拿钱不办事来确定。
合同诈骗和普通的合同纠纷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对方是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的办法,骗取钱财,且数额较大。
如对方是没有能力完成所委托的事项,然后却骗对方自己可以完成,在收了钱之后却不办事,且收的金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如果对方并不存在欺诈,只是拿到钱后不办事的,仅能认定为违约,而不是犯罪。
一旦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而不是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换句话说,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后一种情况是合同诈骗犯罪尤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并且其表现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侦查取证的要求极为细致、严格;而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生于行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实施之前。也就是说行为人往往是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进一步的通过种种诈骗手段将本身的意图付诸于实施。这与合同诈骗前一种情况有着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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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