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产纠纷

 目前,在处理房屋纠纷案件中,土地改革遗留的产权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其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属于贫下中农自己的或土地改革分得的房屋,因漏登或登记不确引起的纠纷;有的是土地改革时保留给地主的房屋,后被占用,要求返还的;有的是土地改革时由他人代登记、代管理,代理人借机侵占房产权的;有的是土地改革时冒登、错登、重登,现以土地证为据争房产的;也有的是土地改革时已被没收,现趁落实政策之机倒算的,等等。因此,如何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正确地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产纠纷,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重视研究的问题。

应当肯定,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变革运动,它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使亿万农民翻了身,当家作了主人,为建设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当时对房产的变革和确权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和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没收地主、反动富农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及公常产,分配给无房、缺房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经土地改革发生了变更,即分配给谁就属谁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条之规定,给地主也留下了(也有称分给)同样的一份房产。这些房屋所有权是经土地改革变更后重新予以确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贫农、中农及富农自己的房屋通过申报登记,也发给土地证,予以确认,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们今天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前提。现行的民事政策也明确规定,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产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确定产权归谁,即应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