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文件的性质是什么?它反映了司盟会的另外一个革命目标是
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性质是由国体决定的,而国务院的设立则属于政体方面的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下列内容中,体现中华民国国家性质的是
①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③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主要内容: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