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但现实生活中,只因为无端地怀疑超市员工或顾客盗窃物品,就置其他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于不顾,贸然对员工或顾客进行强制搜查的事例简直是数不胜数。不少遭到非法搜身的顾客提起了民事诉讼,大部分得到了施害方的公开道歉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