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和单位的法律关系
可能很多人认为,就业当然属于劳动关系,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终止。此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且不能随意开除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是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就像雇主与雇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通常只有工资能够得到支持,其余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都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这导致很多退休职工遭遇劳动纠纷时,因为忽略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一限制,经常以劳动争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是否意味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呢?注意,这里要根据职工退休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区别对待。
如果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关系处理。因为此时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可能享受重复的劳动保险待遇,这与现有劳动者保障体系是冲突的。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则按照正式的劳动关系处理。此时,退休职工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仍然可以签订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如果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