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内部评级法管理信用风险?

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做出定义,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从受评主体类型的角度来看,信用评级可分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两种,其中主体信用评级又可分为主权信用评级和企业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简称“主体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包括对多边机构、国家主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的评级,主要关注受评主体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债券信用评级(简称“债项评级”)是对上述各类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例如: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等,通过有价债券自身属性,如偿付顺序、有效期限、抵质押品的数量与质量等,以及发行人主体信用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其违约风险。

①初级内部评级法:除 回购类交易有效期限是 0.5 年外, 其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 2.5 年。

②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取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中的 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 5 年。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 2.5 年。

③对于某些 短期交易,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 1 天中的较大值。

④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债项的有效期限 越短,信用风险就 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