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统计代理市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统计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统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按照有关统计标准、统计制度及其他统计技术要求,有偿开展统计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承办统计代理业务的统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统计代理机构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统计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代理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执行业务,应当客观、公正和诚信,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统计调查对象可以自愿委托及选择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不得指定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统计部门)是深圳市统计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统计代理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区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区统计部门)开展对统计代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统计代理行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对统计代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工作。第六条 设立统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有三名以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统计师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采用合伙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及前款规定的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确保统计代理工作质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在统计代理机构中兼职。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统计代理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统计部门实现实时***享。第八条 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从事下列统计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作统计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供统计部门参考;
(二)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供统计部门参考;
(三)设计统计报表、拟订统计方案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对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计部门可以吸收统计代理机构参与联合调查。
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实施统计调查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下列事项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事项;
(二)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等不宜委托的事项。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从事下列统计业务活动:
(一)代理日常统计工作任务。包括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填报临时统计调查表等;
(二)对有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供统计部门参考。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业务外,统计代理机构还可以依法从事以下统计业务:
(一)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开展商业性调查;
(二)从事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三)经营经过整理、加工统计信息所形成的统计信息产品;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加入统计代理机构,由统计代理机构委派开展统计代理业务。
统计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统计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统计代理机构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