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的刑法制度

逃人法规定逃人逃亡前两次均处以"鞭一百",第三次逃亡被拿获正法;窝逃者正法、家产籍没,家人流 徙关外给八旗穷兵为奴,并于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门专司其职。

规定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犯,照例拟绞,妻子家产籍没,窝家的邻居流徙边远,有司以上各官分别处分。以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掌缉拿盗贼和逃人。

逃人法是清初六大恶政之一。是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 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 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 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

逃人法与圈地、投充一起并称为清初三大弊政。逃人法旨在阻止旗下家奴①逃走以维护满洲为主体的旗人利益。明清鼎革后,逃人法曾多次修改。②多尔衮摄政时期,逃人法一度被纳入顺治律,称“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律。③顺治律很大程度上是明律的翻版,而逃人法则源自满洲。

清初逃人法是中国历史上仅见的 一项法律制度。其制定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的,既努尔哈赤为统一女真各部,与明朝开战,苦于兵源不足,粮饷不济,不得不将俘虏和降人收为奴仆,以养八旗作 战。为制止奴仆逃亡,遂作逃人法。这是一项有着浓厚军事色彩的临时性措施。

《督捕则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

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

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

参考资料:

四库之外古籍 政书类《督捕则例》一 徐本 (清)唐绍祖等纂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