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标是什么意思
应将中标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那么便不能认定其为缔约过失了。因此,上述问题的争论焦点实质是如何认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否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