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章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

申制材料

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三)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委托授权书。

(六)需要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七)单位或者机构办理的公章类型对备案资料有特殊要求的,由用章单位参照附件1《公章刻制备案资料明细》补充提交备案资料。

制作规则

公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公章。

(二)核验制作公章的证明材料。

(三)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公章制作信息。

(四)0.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公章制作,并将印模信息和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五)公章应当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制作,不得代加工、外加工。

(六)公章成品应当严格保管,留样不得仿制,印章废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监督销毁,并登记造册。

(七)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公章制作信息。

(八)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功能。

(九)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十)公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十一)因公章制作许可证被吊销、收回、注销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公章档案材料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九十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十三)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地址经营,不得以异地派员、设点等方式经营。

(十四)对超过六个月未领取及缴销、作废的公章,应当销毁并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监督检查。

制作数量

单位或者机构可以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一般实物公章一枚、钢印可制作多枚,电子公章一枚。

业务专用章可制作多枚,但每枚业务专用章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取章流程

取章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经办人、公章刻制经办人三者之一的,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取章经办人不是上述三者之一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公章制作单位登录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录入身份信息;现场采集、核验人像信息,实名认证核验通过,方可交付公章。

常规业务办理

“多证合一”登记单位首次刻章备案流程

按照广东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在登记注册成功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即可收到刻章验证码。

业务经办人可凭刻章验证码,通过关注广东省公安厅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也可凭刻章验证码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增刻公章(含非“多证合一”登记单位初次刻章)

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外,已刻制公章的单位增加刻章,以及未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首次刻章,业务经办人根据所办理的公章类型,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

公章遗失补办(含被抢被盗)

因公章遗失或被抢、被盗等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再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外,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事业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办理,同时提供本单位工作证件以及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出具的公章遗失证明书,到公安机关办理资料审核备案后,再凭公安机关备案回执到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公章制作。

企业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企业破产清算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或清算组长办理,授权业务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公章更换缴销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公章损坏或者换用新公章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公章制作单位应先将原公章收回后方可办理新章,并对收回的公章登记造册向公安机关备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更换缴销的,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其他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向公章制作单位提供本工作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办理缴销的,企业单位还须提供《变更通知书》,其他组织提供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或有效证明。

公章制作单位录入公章缴销信息,向用章单位出具缴销回执,缴销回执上采集待缴销公章的印模,对公章进行现场初步销毁后再次采集已销毁公章的印模,用章单位业务经办人与公章制作单位***同签字确认,回执一式两份,交业务经办人一份,公章制作单位保留一份。

纸质刻章登记信息补录

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前在公安机关采用纸质刻章登记卡记录公章刻制信息的单位或者机构,需新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时,由公章制作单位现场采集业务经办人资格证明文件,核验人像信息,扫描相关备案资料及刻章登记卡,补录完成后正常办理公章业务;本市单位或者机构遗失纸质刻章登记卡的,应报属地公安分局查实档案后,由分局或者分局指导公章制作单位进行补录;查无档案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前往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填写《公章未备案声明》,公章制作单位收回原章并当面销毁后,再进行新章备案业务。

特殊业务办理

刻章验证码找回

法定代表人未收到刻章验证码手机短信的,业务经办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任一合法印章制作单位找回刻章验证码。

超期刻章处理

“多证合一”的刻章验证码有效期为180天,过期失效;

用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超过180天未刻制公章的,若在公章备案系统内存在该单位信息,按增刻公章业务办理;若在公章备案系统内不存在该单位信息,按新单位首次刻章处理。

用章单位注销

用章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前往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公章注销业务。

证照资料要求

业务办理所需证照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大陆居民使用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使用回乡证或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的公证书;台湾居民使用台胞证;外籍人士使用护照或领事认证书。

公章刻制备案资料明细

第一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

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省、市(区)编制委员会、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

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业务时,相关证明文件不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备案,公章制作单位依照公安机关的指示办理刻章业务。

第二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除须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合同专用章:开户许可证。

(二)报关专用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

书,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三)报检专用章或代理报检专用章:自理报检单位许可证或代理报检单位许可证。

(四)工会的公章和财务章:工会成立批文。

(五)企业党组织、纪检部门公章:该组织成立的批文;

(六)企业刻制其他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明。

(七)分支机构刻制公章:刻章说明报告(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八)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书。

(九)停车场刻章:提交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并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的说明:

①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图章式样为椭圆形,须刻英文公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②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为圆形,英文译名必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证明,均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作公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社会团体刻章:省民政厅、市(区)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职工培训机构的:劳动部门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或《办学许可证》。

(四)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书》。

(五)外地驻粤机构或办事处:驻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核发的登记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六)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刻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与《营业执照》同名,只能保留一套公章。

(七)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刻章:国家、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

(八)内部保卫部门刻章: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

(九)业主委员会刻章: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然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司法鉴定机构刻章: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

(十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刻章: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宗教组织刻制公章: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出具同意刻章的意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十三)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

(十四)居(村)民小组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

(十五)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刻章: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

第四类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银行单位刻章:需持《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托管产品财务专用章:证监会或银保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证监会或银保监会出具的刻章说明材料。

(三)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章: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

(五)基金专用章:证监会、银保监会的批复文件,指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第五类清算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二)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

(三)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

(四)提供单位负责人(或监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六类临时性组织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需持省、市(区)政府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说明材料,公章样模须注明年限。

(二)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三)图书编委会:图书编委会视为出版社内的临时性、项目性机构,需提供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