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不同之处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