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可以对案情轻微的案子作出不起诉决定吗?

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检察官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在办案后,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建议,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检察长签字批准。

法律分析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