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格式问题

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信函式与致送式比较接近,只是在受文单位的书写位置上有所区别:信函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首部,致送式的受文单位在文书的尾部。信函式的法律文书很多,或是面对当事人的,或是面对执法机关的,或是面对有关单位的;但无论是哪一种,一般都有明确的受文的人或单位,也都有制作机关和文种标题。有的信函式文书在尾部有一两句谦敬性词语。如“特此答复”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函文书多用这种形式。

致送式法律文书与信函式文书十分相近,只是受文单位改为致送单位,写在文书的尾部,用“此致”引出;但受送单位要顶格书写。律师实务文书多用致送式文书。如各种诉状均为致送式文书。致送式中的一部分文书需要在文书的首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律师代书或当事人自书的申请书等也多采用这种形式。 方括号是指以方括号里的值为地址取值。圆括号是用来做偏移的,意思就是圆括号里面的值要加上外面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