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市场主导、创新引领、***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享开放,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发、交换、***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数据准确、完整、规范,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规范。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开发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享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性政务信息化项目。

已建、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享。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省内登陆点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采集政务数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享分为无条件***享、有条件***享、不予***享三种类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享。

凡列入不予***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依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