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法律注意

一、(1)仔细看一下合同,里面有两个保质期,一是“乙方完成工程后,甲方需支付所有款项,保质期1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负责全额赔偿。”二是“保质期5年”。这两个保质期前者应为保修期,保修期和保质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具体待后再说。除了保修期的文字错误外,其他内容不存在问题,因为你没有注意行文中的细节,“乙方须负责全额赔偿”后用的是句号,句号后面才是“保质期为5年”,也就是说“全额赔偿”是就1年保修期而言的,这没有错。(2)保修期与保质期的区别和联系。两者都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前者是指对工程免费维修的期限,后者是指建筑单位或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最长期限及质量保证期。《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282条对保质期作了规定,《建筑法》第62条对保修期作了规定。这两个期限对施工单位而言,责任不同。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是免费维修责任,保质期内除工程质量不符设计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造成使用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需维修,则不负免费义务。保修期短于保质期,但范围宽于保质期。二、甲方未经验收却已经擅自使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如果因质量原因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