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 当事人包括两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 诉讼 权利。 在***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 证人 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 证据 等过程; 5、 申诉 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 代理 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 出庭支持 公诉 时,发现法庭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一)开庭或者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 (二)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者指定翻译人员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另行指定辩护 律师 的; (四)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 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