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账户管理当中的贷款有哪些类型?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_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_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_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_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_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_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与调查_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_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_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_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_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_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_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_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_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_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_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_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_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_
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贷款资金用途规定: 1.个人消费贷款可用于购车、购车位、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个人或家庭合法消费用途。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用途及国家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领域。 3.借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单笔贷款或进行授信额度项下提款时须提交书面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第九条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特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货币供应量的中长期目标是M,短期目标是M。
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确定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幅度,编制社会信用规划。社会信用规划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计划和企业融资计划。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上报信贷计划,人民银行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规划综合平衡后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要减少信用贷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发展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提高通过货币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比重。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第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地方各级专业银行编制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各级人民银行结合自身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汇编本地区的综合信贷资金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包括分项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专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借款计划数额内,提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通知书。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知书的额度,按照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支用。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商定。第三章信资资金的管理第八条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年度借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按照计划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经济情况变化,需要超过年度借款计划时,专业银行总行必须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二)对各项存款要力争超额完成: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在不超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三)对技术改造贷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进行控制。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可以按计划指标控制,也可以将专业银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用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
改变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由银行和主管部门联合“戴帽”下达单项贷款指标的作法。今后银行在资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单项的“专项贷款指标”,各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用款单位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当地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自主地审查决定。
(四)国家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分别分配或委托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或通过人民银行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五)对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和用款规定,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六)国家外汇库存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单独开立帐户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第二条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专业银行的“条条”管理体制,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今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第三条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市分行要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同其总行和广东省分行脱钩。截至一九八五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对深圳特区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切块管理以外,属于各家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第四条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单列。各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计划内,对流动资金,允许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核批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包括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区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第五条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列入信贷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贷款,均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内安排。属于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指沙角B厂电站,可暂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在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没有安排在当年计划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超过深圳特区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报批。
下列几项不在信贷差额控制范围之内:
(一)中央国库款、省级预算收入;
(二)发行基金;
(三)金银占款;
(四)外汇占款;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深圳特区投资项目自带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分别纳入各自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深圳特区银行,要按照自身资金来源的构成,调整贷款结构,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给深圳特区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七条实行实货实存办法。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的办法,将计划与资金分开,人民银行总行与深圳特区银行要划分信贷资金,今后人民银行总行核批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计划,是解决信贷规模和计划内贷款。信贷资金的平衡,主要靠组织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人民银行总行在下批深圳特区的年度借差(或存差)计划内,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和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分次贷给。
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借款、存款及其他资金往来,均计算利息。第八条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分开管理。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与联行资金要分开,不得互相占用。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的提取和汇出,对信贷资金的运用,要有相应的信贷资金来源,要按照信贷政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切实做到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准利用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搞少存多贷。第九条开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资金互不占用。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所有用款一律通过存款户支付,不准发生透支。
人民银行总行的帐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设置专柜办理。第十条缴存存款。缴存存款的范围为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他专项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后,应根据一九八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比一九八五年底深圳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在九月十日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第一次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手续。以后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按现行规定办理。如遇各项存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一九八五年底余额时,不得退还缴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办理调整缴存存款。调增不得推迟,调减不得提前,不得少缴和欠缴,如若违反,按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三计收罚款。
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第三条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第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第六条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第十条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一条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三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第十六条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