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个人破产法,欠债就不用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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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聚焦:深圳诞生的全国首个“破产人”。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只要呼某通过免责考察期,呼某便可以免去剩余债务。考察期后呼某便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不必再过着被追债的日子。
呼某在深圳曾经营一家门店,因受市场环境影响,呼某所在的门店商场倒闭,呼某不得不关闭门店,因经营不善,呼某背负480余万元的负债。
呼某卖掉她唯一的住房,将所得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这点钱压根不够。加上呼某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导致呼某债务逾期一直在累加,呼某已经无力偿还。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产。 呼某是个人破产清算的首案,于是呼某就成为了全国首个“破产人”。
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通过。
呼某就是根据这个条例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前,压根就没有个人破产清算一说,债务将永远伴随你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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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领域,现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并不适用于个人。企业经营不善可以选择破产清算,在履行破产清算后,公司法人的私人财产是可以被保留的,之后再也不用承担相应的债务。而个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在个人破产法出来之前,因经营性的行为负债的或因消费负债的个人普遍存在,而他们欠下的债,可能要用一辈子来偿还。而这些民间私人债务,往往是难以偿还的,加上追债的手段总是险象环生,这无疑使得无数的家庭,一辈子都只能在追债中惶惶终日不安。
而且这样的追债,可能是完全无意义的,因为大部分的钱其实根本就早已注定是要不回来的。这种民间的债务纠纷,还容易导致家破人亡,无疑加剧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人民无法安居乐业。
与其让这些乱象在黑暗中滋生,不如放在明面上去解决,以保证家庭的完整性,大家还是可以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通过法律途径,分清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双方各自需要履行的责任,公开透明的把债务纠纷解决,显然是更好的一种办法。
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破产法也就呼之欲出。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大部分国家是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时,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所以深圳就成为了我国进行个人破产试点的城市。
而且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更是应该鼓励大众进行创新创造。 而个人破产法的诞生,可以更好的免去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能够放手一搏,不用担心因为自己创业的失败,而连累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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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申请破产保护是有条件要求的,我们的初衷是要体现救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债务人以及她所扶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而不是为这些债务人进行财产兜底,这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
其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如果债务人虽然现在有困境,一时还不了钱,但是他们未来还是会有收入,而且这个收入是可预期的。这种情况,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会协商,会选择重整或者和解。
在个人破产的重整、和解程序中,债务人是可以继续维持他的生活现状,或者是维持工作所必须的财产。以便于债务人可以更好的生活和工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还债。
但像呼某这种,可能今后都没有稳定的收入,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整首案。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而这次,呼某就是个人破产清算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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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今年9月30日,6个月内,深圳法院一***收到755件个人破产申请。由此可见,申请人数的庞大。
有些人就担心了,个人破产条例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手段?
其实大家不必过于担心。首先,在这个案件里,整个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债务人的个人信息是需要经过详细考察的,以防止有些人恶意申报破产。
比如我找小帅借1000万,然后我拿着这笔钱到处旅游开销,1年后因为偿还不了小帅的债务,于是我就向法院申请了个人清算破产。像小帅这种行为,其实属于恶意申报范畴,当然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显然小帅是达不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标准。如果债务人是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信誉这样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来申请破产的话,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法院一旦做出裁定,债务人就进入免责考察期,也就是说个人的财务动态信息是要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的。每月需要申报个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呼某在变卖家产并偿还给债权人后,呼某所能保留的财产(豁免财产),已经很少了。
并且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的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以及呼某的消费需求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不能坐飞机的头等舱、高铁一等舱、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债权人是有权知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这些监督要直到考察期满才会停止,目前考察期是三年。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表现,决定是否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并解除限制行为。
如果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遵守了相应的限期措施的话,又没有其他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情形的话,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偿的债务。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债务人依照这个条例破产程序免除了未清偿的债务,之后的8年内,债务人是不得再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来进行逃债。
那会不会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呢?
其实,有了法律依据,债权人并不会有过多的损失。欠债的人难受,追债的人也未必好过。而且债最后也不一定能追得回来,往往到头来还是死债,中间所投入的精力况且不说,造成的社会伤害还时有发生。
但有了破产条例后,其实有一个好处就是能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来达到逃债目的等行为得到纠正。这些逃债的行为,如果在没有法律的监管下,债权人往往是无法获知的。所以,有了个人破产法,债务人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补偿。
而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债要按照一定的规则,除非有优先债权地位,否则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按比例来获得清偿。
实际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对全体债权人来讲是一个更为公平的清偿机制。不然就会出现某些势力大的债务人,只有一家获得赔偿,其他小的债务人一分钱也得不到的局面。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剩余的债务不用还,算是是逃债了?
以前,没有个人破产程序的话,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现实是,如果一个人陷入了困境,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是可能很难走得出来的,就算用一辈子也还不了。
从这点说,确实是不利于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但扪心自问,这样的债真的能要的回来吗?但要债的过程,却在不断消耗社会资源。
申请破产清算,个人是需要先变卖资产进行偿还,不足的部分,才可以申请财产豁免。 而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之前,有谁还债会变卖家产呢?除非是被逼无奈,走投无路。那又是怎样的一个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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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破产条例只适用于深圳,没有在全国推广。该条例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有些人可能会砖法律的空子,但我相信通过深圳的试点工作,该条例会不断地被完善,待时机成熟时,便会在全国进行推广。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让他们能有尊严、自由的继续生活。
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创新创造,增进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是对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