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近代法律思想区别
一楼的很详细,我也没看完。不过个人认为以刑法为主没有根本错误。理由如下
法律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之分,民刑分立确实是后来从西方传到亚洲,可是民法刑法的实质渊源是始终独立存在的。我这种说法有点大胆,因为中国古代民刑分不分现在还是一个在讨论的热点。虽然质疑民刑不分的观点很多,但是各位尊敬的学者们对此也不能斩钉截铁的说就是分的,而是采取柔和的手段,从各方面搜集支持民刑分立的观点。我看得比较简单,也可能是法律初学者的原因,没有估计到更深层次的原因,只是简单的认为,社会关系是客观的,经济条件也是客观的,只是法律规定有部分主观性。民法关系和刑法关系肯定是清清白白各自独立的,只是在手段上(法律规定上)采取民刑合一。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形式渊源问题),就说民法是刑法,刑法也是民法吧(实质渊源问题)。
有刑法,所以能说以刑法为主,当然更能说刑法特别发达了。这个意思是说刑法在比较野蛮的古代是统治者比较重视的方面。以至于法律责任调整手段基本上用刑罚来实现。
民法是比较弱的方面,因为经济文化条件不允许。以至于民法的法律责任也用刑罚来调整。
所以以刑法为主。
这就是一楼答案的逻辑。
当然,对于一般了解来说,还是通说为佳,简单为妙。二楼纠正在这个细节,有意义,但是楼主还是不要太在意比较偏激的说法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