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做法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完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
一、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立法决策体制机制
1、立法决策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立法决策和协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立法权限,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3、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本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协商、协调。
二、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把握科学立法,首先必须理解科学的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科学,作为名词,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作为形容词或副词,是指合乎科学的,也即合乎客观规律的。据此,可以认为,科学立法,是指合乎客观规律的立法,或者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以此为指导,联系立法实际,可以得出科学立法的四点核心要义。
第一,从国家治理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符合法治精神,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约束国家权力。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提供行为准则,实现国家治理,因此,科学立法首先必须从国家治理层面考虑问题。从国家治理层面看,从人治到法治是国家治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科学立法的要义就是要符合法治精神,这与良法善治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立法的提出赋予了立法价值要求。
第二,从法律体系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善性,确保法律之间的和谐。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科学立法还要求我们从法律体系层面考虑问题。从法律体系层面看,从单一立法到全面立法,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是客观规律。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体系整体的健全完善,凡是实践需要的法律都应该有,法律能够保障实践的需要;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协调,不仅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统一协调,而且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也不矛盾、“不打架”。
第三,从法律内容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每一项法律条款都应该符合其所规范的对象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国家法律体系是由具体的法律构成的,而每一部具体的法律又都包含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因此,科学立法不仅要求法律体系整体的科学性,而且要求每一项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和内容的科学性。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强调所规范的对象的科学性。没有所规范的对象的科学性,就谈不上后面的内容的科学性。借鉴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对集权活动的限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也可以做这样的限定,即法律所规范的应当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它应当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而涉及这个或那个的个人行为则不在内。这意味着,法律的规范对象没有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是不科学的,而把仅涉及这个或那个的个人行为包括在内也是不科学的。
第四,从法律实践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首先,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实践发展了,必然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内容必须根据实践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发展、完善。这也正是立法工作必须包含立、改、废、释并举的主要依据。其次,法律规范行为、指导实践,为此要求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只有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所谓明确的,是指法律的规定必须具体细致,不能模棱两可,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必须的,什么是禁止的,违反了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有约束力的,是指法律能够对公民的社会行为产生约束力。其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惩治措施的具体规定,以使人们能够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中如果缺乏了对违法行为惩治措施的具体规定,必然导致法律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也就难以产生约束力。所谓可执行的,是指法律规定是实事求是的,要求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做得到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适当的,令人信服的。这里说的实事求是、做得到的,应该包括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权衡、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综合权衡。对公权力机关来讲,非必要不赋权;对普通公民来讲,非必要不禁止。把完全属于私益领域的事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实际上是不可执行的,因此也是不科学的。
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的区别
1、科学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
严格执法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公正司法的主体应是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那么,如何科学解读科学立法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就是理论界和法治实践不能回避的。正是基于此种现实需要,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科学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都是不可缺少的。
2、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
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