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的来源
波斯纳曾说:“法律具有权威不在于它们统帅着与科学家的***识相对应的律师们的***识。”当人类放弃“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解决彼此间纠纷的私力救助方式时,便产生了对权威的渴求,他们期望社会中有一种能使双方都能服从的权威,以达到纠纷的最终解决,尽快制止无休无止的无序状态。当国家出现以后,司法便以权威者的身份出现了。一、权威的三种类型及其在司法中的体现 (一)来源于信仰的权威(二)来源于传统的权威(三)来源于理性的权威 二、司法需要权威(一)司法的目的与权威(二)相对于立法的独立地位与权威(三)司法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与权威 三、现代社会司法权威的特点(一)现代司法的权威是一种制度性权威而非个人权威(二)现代司法的权威为人认可的原因是形式的公平而非实质的正确(三)现代司法的权威被限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立法和司法都是社会控制手段,前者通过提供一般规范发挥作用,后者则是通过解决具体纠纷完成其对社会的影响。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里都享有权威地位,不存在谁依附于谁的问题。司法的权威来自于司法本身,而不是来自于立法的权威。如果不承认司法的权威,就是不承认司法独立于立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