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及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22]23号)要求,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为全县矿业秩序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1、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 "动态清零" ,健全矿产 "全链条" 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取得实效。
2、依法从严查处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范围、期限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对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坚决整治,依法从严查处。
3、各乡(镇)政府要依法打击整治排查发现和核实的非法采矿行为。
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矿山(点),要以 "零容忍" 的态度,坚决打击,及时立案,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盗采现场按照 "三不留、一毁闭" 的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从事非法盗采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及时处置。
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及时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移送移交制度。发现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 "保护伞" 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纪委监委处理。
三、保障措施
1、各乡(镇)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纵向传导压力。
2、各乡(镇)要利用互联网、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扩展线索来源渠道,加大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环节监控,夯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和提升乡镇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构建 "全方位、立体化" 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协调联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林业和草原以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3、县政府将安排督导组对各乡(镇)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非法勘查开采地热、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行为。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非法开采高发频发、组织整改不力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违法开采制止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和移送移交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