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矛盾纠纷法律法规案例
1、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的房间,夜间(22:00至次日6:00)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00至22:00)不得超过40分贝,如果对方的行为已经超过上述标准,那么构成了噪音污染。
扩展资料:
案例:小区供暖设备加压站噪音不断
2009年1月10日,市民郑先生与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洛阳市新区某小区商品房。购买过程中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康都公司没有事先告知,小区所有供暖、供水设备的二次加压站和给水管网切换点都安装在这座住宅的正下方。
交付使用后,到了2009年11月开始供暖时,郑先生发现,家里24小时都有机器轰鸣声,全家人夜不能寐,身心备受折磨。
根据相关规定,夜间城市居民噪音标准不得高于30分贝。受郑先生委托,洛阳市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11月28日对其卧室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房间夜间噪声为42.6分贝,噪声源为楼下水泵房水泵。
多次交涉无果,郑先生将开发商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限期整改,消除噪音妨害,并索赔10万元。
康都公司辩称,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基于相邻关系起诉,而物权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供水供暖设施,公司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权利人。本案涉及的设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有,原告所诉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018年年初,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采取措施,使噪音污染降低至30分贝以下,并没有支持赔偿。
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省法院环资庭认定康都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康桥物业公司作为供水供暖设备的管理企业,未对采暖设备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依法改判二公司在排除妨害的基础上连带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6万元,较好维护了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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