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电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
电信活动涉及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闻、出版、教育等网络信息服务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省电信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享、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畅通安全和便捷普惠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电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电信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信安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电磁辐射知识等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奖励。第二章 电信规划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电气暖、广播电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实现***建***享。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管理机构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依法办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等审批手续,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力度。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服务场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三)景区、园区;
(四)机场、车站、港口;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应当预留电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具体技术事宜应当事先与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