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的国债法的特征

其特征是 :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加;则不可能产生国债法律关系。

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是否购买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可能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另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这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确认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表现为国家是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时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能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一致,由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