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论述题 论述法家的“法治”理论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却存在明显的对立。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之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圣人和礼法就是为了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况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使高贵与低贱,尊长与卑幼有所区分。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禄”,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荀况强调教化与刑罚并用,即“隆礼重法”。他论“礼”比孔孟都要多,且把“礼”的地位抬提很高,同时他对“法”也最为重视。荀况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汉代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影响。他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他提出了“三纲、六纪、五常”。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后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是治国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到答案,并按照《春秋》的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董仲舒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 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授”,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安排,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出来的。他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在实施德和刑时,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侧重。

近代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随着孙中山思想的不断前进而逐步充实和完善起来的,并经历了由旧三民主义到新三名主义的巨大转变,它不但是孙中山政治、经济主张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第一个主义。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鞑虏”指推翻满族通知的清政府,“恢复中华”指光复汉民族国家,“视满族为异类”。这种民族主义包含以汉族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当时清王朝已经成为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压迫中国人民的代表,并在其通知中国的二百余年中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所以要求推翻把持国家政权的满族贵族的统治,显然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孙中山一再强调,民族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残酷统治中国的满清皇帝和贵族,应既反对民族要破,也反对民族复仇。后因帝国主义列强日益瓜中华民族,他的民主主义愈来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收回租借和失地等。这些对民族主义的诠释,体现了孙中山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对待帝国主义问题上认识的飞跃。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她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基本上未超出西方的天赋人权的范畴,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决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之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努力臣民。在新三名主义时期,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已具有不同意西方的一些特点。侧重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并鲜明的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这在近代宪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见。五权宪法也就是在保障民权的思想指导下出台并践行的,体现出当时宪政法制的民主性、科学性与前瞻性。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名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他从民生主义处罚,把着眼点放在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问题上,这与当时对农民革命采取敌对态度,根本默示农民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立宪派具有完全不同的区别。他把土地问题的解决列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认为只要通过土地问题的解决便可直接实行社会主义,“预防”资本主义的祸害。孙中山的旧三民主义用来解决“资本”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实行一种所谓“集产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并幻想能有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这充分显示出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的许多弊端,但又低估了封建主义对社会的严重束缚,其理论带有一定的空想性。在旧三民主义时期,孙中山曾将他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具体来说,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法律观也就是旧三民主义的法律观,即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指导的法律观。在为中国革命奋斗的过程中,他对清政府专制法律的批判和对中华民国法律的制定都灌注着这种思想。孙中山在反对清政府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和法律的斗争中,曾多次提出“大小讼务,伤欧美之法,立陪审之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身体力行的倡导公民权利平等观念;要求法院审理要充分重视证据,强调人道主义,批判腰斩、枭首、凌迟等酷刑;主张治理国家依靠法治,以“平等、自由、博爱”精神之法指导执法机关的活动。在重视法律的同时,孙中山也很重视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他曾反复指出:***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根本在国会。他这种过高估计法律与国会作用的观点,在北洋军阀的教训下,在他向新三名主义发展的过程中,终于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其晚年的法律思想中,他还明确提出了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体现了他为追求平等互尊主权而奋斗不息的民族自爱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