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法律制度具有哪些价值功能
(一)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实现诉讼主体间的实质平等。
刑事诉讼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价值追求就是要探究案件客观真实,使主观化的宣判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实际。刑事证据开示法律制度能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交流涉及案件的证据信息,保障控辩双方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以此弱化对抗制审判方式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法庭审理对刑事证据的质证认证,不仅保障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而且也保障了控辩双方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
(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无庸置疑,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具体实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设定,使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了解支持控诉方起诉的证据,并且使辩护人能够在法庭审判时,针对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控诉方(以下简称检控方)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反驳。同时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辩护方还可以了解到检控方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方对抗的强有力的理由,从而确保实现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辩护权,在这方面证据开示制度功不可没。
(三)有利于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由于控辩双方庭审前相互交流了案件信息并做了充分的准备,这就易促使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形成,法庭中的质证就能做到有针对性,证据所载案件信息也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交流。毫无疑问,这有利于审判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作出正确的裁判。也惟有如此,实质意义上的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才能得以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得以顺利地进行。
(四)有利于保障法庭审理的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刑事证据开示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致因为需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核实证据而发生审理中断,以保证法庭审理的连续性,而且可以使案件宣判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实际,让被告人服判,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这样,无疑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障法庭审判不间断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