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社保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一般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者身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意外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人保险金。
意外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社保缴费基数指的是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将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确定,是缴纳社保的重要依据。
在同一缴费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之后不能变更,每年的2月至5月是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时间。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上限是指工资超过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数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社会保险基数,下限是指如果工资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算数平均数60%,将以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算数平均数的60%作为社会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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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