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应当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或者资助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第八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健康部门***同确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受理办理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评定结论核发《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并负责《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和办证原始档案管理工作。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分别与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的机构认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争议受理。第九条 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出行帮助等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以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和高危人群为重点,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