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听证会程序

法律分析:(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三)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四)举行听证会(五)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六)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七)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八)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九)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十)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十一)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十二)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