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 劳动关系
现实中,多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也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同时,从《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