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分工明确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以及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这不仅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达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避免一方独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法律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州或数个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他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