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关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答案:(1) 按照国际法,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国际人格的消灭而消灭;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一般应予继承;经济性条约一般需要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是否予以继承。

(2) 根据《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条约继承的具体制度是:1) 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在所涉及领土内,被继承国的条约失效,继承国的条约生效。2) 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维持其效力的义务。继承国可发出继承通知,以确立其成为多边条约缔约国的地位;对于被继承国已签署但有待批准或接受的多边条约,继承国可通过履行相应手续而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至于双边条约,只有在两国明示或默示同意时,才在新独立国家与另一方之问有效。3)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时,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除非另有协议,或其继续适用将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应继续对继承国有关领土有效;对未生效的条约,继承国可通知其他缔约国以确立其缔约国的地位。4) 在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继承国有效;仅对成为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只对该继承国有效;被继承国如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除非该条约只与被继承的领土有关,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或有关国家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