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以后我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演变趋势及影响
夏商周时代是中国国家机器的萌芽发展阶段,成立了所谓的中央政府机构,但地方的概念仅仅是作为宗主国势力控制所及范围的地区,而在中国存在着大量的方国或(诸侯国),它们政治上承认夏朝、商朝、周朝的宗主国地位,负有定期朝贡和拱卫王室的义务,但在各方国或(诸侯国)内,夏商周君主是不能介入各诸侯国内政的,他们存在很大的独立性,俨然一个半独立王国。经过春秋战国五百多年的发展演进,伴随封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国中央政府的管辖下,先后出现县和郡地方行政机构,并形成以郡统县的格局,地方行政制度终于逐步发展成熟。崇尚法家的秦国统一六国后,首次实现了中国的大一统,全面推行郡县制。之后的西汉王朝依据当时历史条件逐步发展出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地方行政格局,汉武帝设立十三刺史部,在东汉逐步发展为统御郡县的地方领导机构,由此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和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人政权基本沿袭汉朝即成体制,只不过南朝滥设州府,导致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形成虚设;北朝在少数民族政权管理下,北齐为解决地方上紧急重要的事情,曾出现过临时设立行台这一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全权处理地方上政务。隋朝完成统一后,地方行政制度重新厘定为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度。唐朝基本沿袭隋朝地方行政体制,地方军事上,出现了招讨使、制置使等等军事任职,并在边疆设立节度使统管所在军区的军事、民政、财政、监察等方面职权,逐步成为后世所谓的“藩镇”。宋朝地方行政体制基本沿袭唐朝体制,在地方设立州县两级制度,并在州之上分管财政、监察和军事的主官,直接受命于中央政府,在南宋初期为整合地方资源应对金国进攻,曾设立统管一方的宣抚使、制置使、招讨使等职位,有时在此基础上,以宰相都督诸军事行政上直接统领宣抚使、制置使、招讨使等。之后沿长江沿岸遍设军区,以都统制管理一方军区部队。进入元朝,地方行政出现了一个大的回归。元朝在地方设立了行中书省机构,统辖路、府(州)及县等行政机构。明朝初期继承元的模式,以布政使统领一省之民政、财政,在州之上设立厅的行政机构,之后,逐步临时性设立巡抚统一职管一省民政军事。清朝以来,地方行政基本沿袭明朝的制度,只不过设立将总督和巡抚设为定制,总督侧重管理一至二省军事,巡抚侧重掌管一省的民政,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等成为巡抚和总督辅助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