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一台湾人诈骗,对方住在厦门,目前下落不明。请问是报本人所在地的警,还是对方所在地的警?

1、“本人被一台湾人诈骗,对方住在厦门,目前下落不明。请问是报本人所在地的警,还是对方所在地的警?”:最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地报案,方便侦查取证。如果对方在常住地经常活动,也可以到他常住地报案。

2、“定性为诈骗需要什么材料和步骤?”:是否诈骗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的钱被对方骗走了就可以诈骗报案,直接到公安去就可以了。

3、“到什么机关办事,如何办事,提交什么材料,费用多少等等...”:如果是以诈骗报案,当然是到公安派出所、向警察说你的钱被诈骗了、提交对方骗走了你多少钱的证据然后述说事情经过公安会作笔录的。报案不要费用。

4、但你又说“本人有借据”?他和你是借款纠纷还是诈骗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1)如果他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意思只是以借款为借口实施诈骗行为:就是诈骗,你可以诈骗报案、待公安立案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公诉后,你可以在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他索要你的损失,但如果他跑到台湾了你就得慢慢等了。

(2)如果不能证明他从开始就有诈骗的故意:就只是民间借款纠纷,公安不会管的,他不给钱你只能到法院去起诉他(事实上,告他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后你以附带民事赔偿索赔,时间也会拖得很长)

5、如果确定他在厦门有住所、有房产:

(1)不如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更好:虽然他下落不明,但保要有他的姓名、年龄、准确住址等基本信息就可以起诉,找不到他人时法院可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判决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他的房产。

(2)你可以在借款事实发生地、或是他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后可是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