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强制人脸识别合法吗

小区强制人脸识别是不合法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人脸识别录入应该本着自愿原则,不应强制居民使用。

一、什么是人脸信息?

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人脸信息的唯一性、稳定性、易获性使得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运用,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是小区门禁系统中人脸识别的运用了。

二、物业拟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设施,需要小区业主表决同意吗?

需要。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可能涉及资金的募资、使用以及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该些事项需由业主***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根据具体表决的事项不同,至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部分特殊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录入小区业主或住户的人脸信息,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人脸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经个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且应注意收集信息应以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因此不得要求业主或住户授予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即便如此约定也属格式条款,可被确认无效。

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30条的规定,物业在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

1.物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3.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如知情权、决定权等)的方式和程序;

4.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