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它是一种用益物权。此外,海域使用权人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但是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