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有关条约,谈国家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案:(1) 说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性质,并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国的权利,往往就是他国的义务;同样一个法律规定,从一个方面来说,它是权利,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它则是义务。

(2) 实体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家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和义务。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的实现,基本上是由各国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措施”,主要是“立法措施”来完成的。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的第2条都规定,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来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歧视。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借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是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达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充分实现。立法措施即通过立法手段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予以国内法宣示和保障。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是指通过国内法律和司法系统,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防止、惩治,并对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行政措施包括调整和规范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执行主管当局的裁决,进行人权的教育、培训、宣传和研究等。

2) 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人权的享有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①克减缔约国义务。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缔约国有克减权,即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依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②法律规定、保障公***安全或增进公***福利等的必要。

(3) 国际合作与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见上述简答题“人权的国际保护实施机制”中有关报告、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