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思考题:如何理解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
如果说法律演进表征的是法律制度在从现在向过去回溯的整体上的变迁路径与过程,那么,“法律发展”更多的是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或者现在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从长时间段来看,法律演进与发展大体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模式上,对应于社会发展问题上的进化论和建构论,基本上有两种法律演进的理论模式:“进化论”强调法律的进步依赖社会自身的自发的自治力量实现法律制度演化,认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是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真正动力,也是避免法治文明出现逆转的根本保证;“建构论”则更重视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实现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进步,特别赞赏在法律制度的变革中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道路上,对应于以进化论和建构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道路,法律演进也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路选择:“本土化”强调一国的法律演进或者发展应当立足于本国既有的法律文化遗产和本土资源,在自己社会的生活中发现和培育法律进步的基因,很显然,这是一种历时性思维;“国际化”则认为,当今的世界,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领域的许多方面都明显地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为了适应多元一体化的大趋势,满足经济改革和科技进步的急需,任何国家都必须借助于其他国家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治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本国法制落后的状况,完成各种社会体制的法制化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进程。
第三,在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来源上,对应于社会发展的内源型发展和外源型发展之分,法律演进与发展也有内源型和外源型之别:内源型的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在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外源型的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在于,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