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拾得遗物后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物后要返还给遗失物的权利人,或交往有关部门。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交存保管机关的义务,返还义务以及毁损灭失遗失物时给予赔偿的义务。而拾得人享有的权利,仅仅为得以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对“必要费用”做出了解释,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过程中实际受到的损失,如管理费、维护费和为了交还失主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等。并且,现实中如果拾得人与失主就“必要费用”发生争议,拾得人还需举证证明这些费用的存在,若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则这一部分支出也不能从失主处得到补偿。相反,遗失人仅仅需要支付很少量的“必要费用”甚至口头上予以感谢,就有权取回遗失物,遗失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物的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权利义务统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等与合理,不能失衡,而在现行拾得遗失物制度之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这是有违民法平等公平原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__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__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__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