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的利弊

利的方面:“捕诉合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心,有利于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制。

弊的方面:“捕诉合一”最大的特点是“谁批捕,谁起诉”,那会造成员额制检察官先入为主,既然作出批捕决定,那就一定得起诉。

因为一旦不起诉就可能面临错捕,国家赔偿的可能。

而实际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这2个月期间是完全可能发生证据变化。而证据变化,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看到的证据与审查逮捕时不同,这是办案检察官不愿意接受的。不愿接受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作出的就是“带病起诉”,为错案埋下隐患。

而就实践观察,“捕诉合一”,虽然不可避免地容易使批捕审查者主要从控诉角度考虑逮捕问题,审查逮捕可能增添控诉色彩。因为,羁押措施既能防止当事人继续危害社会,又可防止其在审判及审前调查时不在场,且羁押所形成的精神抑制和物理隔离,有利于获取有罪供述,并防止各种证据风险。因此,对控诉最有利的方法,当然是使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但从实务角度看,“捕诉合一”,可能使批捕承办者进一步考虑案件是否能够通过起诉审查,以法院做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衡量是否批捕,因此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并可防止实践中常发生的批捕“绑架”公诉的情况。因此,“捕诉合一”,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更为不利。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